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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财政厅
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、省财政直接管理县(市)财政局,省黄三角农高区 财政金融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,各相关 供应商:
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,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,引导供 应商依法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山东省政 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权利和义务,严格违法责任 追究,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。现予以印发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山东省财政厅 2020 年 7 月 7 日
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,依法保障供应商 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,夯实“承诺+信 用管理”准入管理制度基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 本办法。
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,适 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,是指参与山东省政府 采购活动,向采购人提供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、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。
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竞争、诚 实信用原则。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。
第六条 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 库。
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。
第八条 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当 登录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填写单位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(或组织机构代码)、法定代表人(或主要负责人)、机构类型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或组织机构代码)的有效期、注册地址、经 营地址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;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 为自然人的,应当登录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填写姓名、住址、 身份证件有效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 息。供应商应当在提出登记申请时,声明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。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有效性负责,并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 CA,实行全省 CA 统一认证,供应商无需重复申领。
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依法平等通过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获取政府采购 项目信息; (二)两个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,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; (三)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,可依法向采购人、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; (四)供应商在提交投标(响应)文件截止时间前,可以对 所提交的投标(响应)文件进行补充、修改或者撤回,并书面通 知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。补充、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(响应)文件的组成部分; (五)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,应当 现场提出询问; (六)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 关系的,可以申请其回避; (七)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保守自身商业 秘密; (八)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,可以 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,并同时抄 送相关财政部门; (九)依法享受中小企业、监狱企业、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 的预留份额、评审优惠、价格扣除等政策; (十)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疑; (十一)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 提起投诉; (十二)经采购人同意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 包方式履行合同;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维护政 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; (二)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 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; (三)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,不得恶意串通,不得妨碍其他 供应商的竞争行为,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 益; (四)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; (五)在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注册,并按照采购文件或 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; (六)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,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 映自身情况; (七)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(响应)文件,并保证响 应情况真实、有效; (八)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(响应)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,将投标(响应)文件密封送达指定递交地点; (九)在开标现场遵守纪律,不得影响正常采购秩序; (十)在评审过程中,按要求进行答疑、澄清或承诺; (十一)中标、成交后,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(响应)文件 的规定,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,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; (十二)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服务费; (十三)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; (十四)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, 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; (十五)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投诉书的,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材料,并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; (十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。各级财政部门, 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,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 情况,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。
第十三条 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、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不良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,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记录。
第十四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,由同级 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信用档案中。
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 罚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2年 8 月 9 日。
附件:
1.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图
2.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指引
3.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指引
4.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